关于《执业医师法》总算出来发话的原因,关于《执业医师法》总算出来发话的相关知识。多行不义必自毙! 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那个偷改病人化验单,把健康人往死里“治”的缺德医生王爱华终究自食其果了。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撤销她的科主任职务;二是取消她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(见《中国青年报》8月11日追踪报道)。 撤销她的科主任职务仅仅是一种行政行为,而取消她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――使其至少在两年内不得行医,期满后要想重操“旧业”,还得重新申报考核,则是一种法治行为。遏制“医卫腐败”,《执业医师法》总算出来说话了。 自《执业医师法》于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,尽管各地的“医卫腐败”仍在愈演愈烈,但人们此前还未闻有哪一位在官办医院行医的执业医师,因“违法”而被吊销行医执照的报道。此例开风气之先,无疑对各地各级“人民医院”的“王爱华们”是一次震慑、一份警告。 商业社会,病人与医生(医院)的关系是金钱与服务的合同关系。病人掏钱,医生治病(服务)。两个对等的民事主体之间,不存在前者有求于后者或后者恩赐于前者的给予关系。不仅如此,由于医生(医院)在收了病人的钱后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――事关病人的健康甚至性命安危,因而社会才对医生的从业资格、医护人员的人格与医德有同样特殊的要求(在大多数国家,这些“要求”严厉得近乎苛刻)。可在国内,面对医卫领域大面积的道德堕落,我们历来习惯于反复的思想教育;耗时于中看不中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;费力于花样年年出新的整顿与整治。只是到了形象坏到已经超越老百姓的心理承受底线,引起社会公愤,最终不得不承认种种“人治”手段都不管用时,这才有了一部姗姗来迟的《执业医师法》,下决心用法的力量。 致使整个国内医卫界都羞辱不堪的“王爱华事件”发生后,我找来《执业医师法》逐条细读发现:除了医疗事故鉴定和“医院卖药”这两条“无法可依”之外,几乎当今所有的“医卫腐败”现象,都可以在这部法律中“对号入座”――找到“医治”它的具体法律条文。照说有了这部法,不敢言“医卫腐败”能彻底消除,也总该得到遏制呀。然而,《执业医师法》实施一年,人们多半看到的仍是失望。 没有法的年代,“有关方面”可以把种种社会腐败现象推卸于法律――法制的缺失。如今有了各种法,却不有板有眼地执行。有法不依,又成为中国的一大“特色”。何谓?人们可以抱怨“中华文明”历来主张“人治”,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缺乏接受法治约束的习惯。就事论理,这没错。但依我之见,这些都不是根本症结,问题的真正要害在于,直到如今,社会的各执法主体大多不具备公平、公正执法的基本要义――“身份”的独立性。 以医卫系统为例,执法主体是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,执法对象主要是各级“人民医院”。在医卫垄断的背景下,执法者与被执法对象之间,呈典型的“父子”关系。平常百姓人家,“小子”犯事,“老子”还怕丢人呢,何况医卫界,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利害关系――经济利益、垄断地位乃至执法者的“政绩”之类。如此这般,这法如何执得? 所幸的是,在遏制“医卫腐败”的进程中,人们终于看到了“法”的身影。 然而,法的执行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。倘若不斩断卫生行政部门与“人民医院”之间的利益联系,不打破官办医疗机构对市场的垄断,医卫不走市场化之路,此次借助“法”的力量对王爱华所作的处罚,大抵也只能起到个“杀鸡儆猴”的短期效用。 又所幸,在写此文时,传来医院分类(分赢利与非赢利)设置的消息,虽说步子不大,但“市场化”毕竟开始了。 (来源:家庭医生医疗保健网)